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7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街派出所,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路**号**楼**单元**楼**门。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于2019年7月4日指定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管辖,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同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温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新海林场27林班18、19小班内,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非法采伐柞树、桦树,伐根径级为6至20厘米,计1,114株,蓄积为11.165立方米。在采伐林木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赵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负责管理涉案地块内的清林采伐、削片工作。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人工林出售及林地使用合同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5.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
6.亚布力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书、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林木价值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09年参与温某某滥伐林木共同犯罪,非法采伐柞树、桦树11.165立方米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应当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亚布力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亚布力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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