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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6301946********苗族文盲务农,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排**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油锯机到台江县****自家山林“阶**”(地名)砍伐了79株林木(78株马尾松、1株杉木)。经台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鉴定,张某某砍伐的78株马尾松蓄积为25.3272立方米、1株杉木蓄积为0.044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共计25.395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系初犯,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砍伐的林木多用于修缮自家房屋,主观恶性不大,并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积极恢复生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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