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8115,汉族,初中文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村长,现住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河北省森林公安局木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森林公安局木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采林木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分场与**村民权属有争议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林地上的榆树砍伐140株,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榆树砍伐105株。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榆树共245株、蓄积26.899立方米,其中权属争议地块140株、蓄积11.791立方米,村集体所有105株、蓄积15.108立方米,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补正意见:被伐林木总价值是人民币9184.07元。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采伐树木行为系为了建设扶贫产业,项目经请示乡政府同意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本人没有获利,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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