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6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镇**庄**村,现居地宁阳县**镇**庄**村*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宁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14200元的价格,自宁阳县葛石镇钱家庄村村民孙某某和徐某某处,购买位于**镇**庄西侧、汉马河河道内的杨树采伐,并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0月31日,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采伐。11月4日,经宁阳县林业局林政科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测量,被采伐的杨树为61株,根径为10-40厘米,合计立木蓄积为15.2947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