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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8〕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因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北墙外3棵树长得太高,会碰到高压线,周某某接到胶东供电所工作人员通知后联系张某某将3棵树砍掉,后周某某联系该公司经理丁某某是否需要处理余下的37棵杨树。丁某某认为公司拆迁需要倒地方,就同意以4500元将40棵杨树卖给了张某某和周某某,并同意将余下的37棵杨砍掉。然后周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2018年5月9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人将该公司北墙外37棵杨树砍掉了。后经现场勘验,被伐40棵杨树材积为14.4355立方米。丁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滥伐林木为37棵。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愿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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