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诉起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同日已释放。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广西**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响应政府号召以黄凌镇白流村禾杆水队后背山岭为经营场所,改造低产林,经营油茶产业。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村民处理各自种植的成材的林木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组织村民砍伐上述山岭剩下幼林以柴火出卖,后当地林管部门制止,即停止砍伐,在办了砍伐证后再进行砍伐。经鉴定:以卖出去柴火数量159.74吨,折算立木蓄积185.7立方米,出材133.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2.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因系其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在改造低产且有害的林木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律,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