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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乡***村一组,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敦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1月26日本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己承包的集体林(位于敦化市**乡林业站辖区21林班34、36小班)内滥伐天然幼树516株,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16株幼树价值人民币1667元。杂树26棵、杨树4棵、防滑2棵,合计立木蓄积2.3730立方米,合原木材积1.5197立方米,损失林木价值人民币1220.9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供述被扣押的幼树中有部分系墩状树木的枝条,还有部分系树的枝丫,自己滥伐的幼树只有200余株,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法查清张某某滥伐的数量是否达到500株的立案标准,不能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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