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0日,犯罪嫌疑人褚某某按照村**提出的因影响供电需要砍树的建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一起,在**镇**村西南角河流西侧滥伐杨树13棵、柳树2棵。经依法鉴定,褚某某等人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5.7258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5588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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