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16日本院认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9月7日通许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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