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通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16日本院认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9月7日通许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