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洪雅县瓦屋山镇永盛村9组组长叶某某提出采伐自家位于洪雅县瓦屋山镇永盛村9组小地名“貉子口”林地的申请,之后,洪雅县林业站工作人员对该处林地林木进行了林木采伐作业设计。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使用1把弯刀将自家位于洪雅县瓦屋山镇永盛村9组小地名“貉子口”已做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林地林木进行车蔸剥皮。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采伐的278株柳杉树蓄积量为44.0276立方米,折合材积39.5052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