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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施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施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至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吴某某、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购买田某丙、田某甲家山林进行砍伐,并雇请工人将砍伐的原木搬运到公路边装车。经施秉县林业局鉴定:1、滥伐林木伐桩共计27个,林木蓄积30.98立方米。其中马尾松伐桩22个,林木蓄积30.31立方米(田某甲家山林马尾松伐桩17个,林木蓄积26.52立方米;田某乙家山林马尾松伐桩5个,林木蓄积3.79立方米);田某丙家山林杉木伐桩1个,林木蓄积0.06立方米;田某丙家山林硬阔伐桩4个,林木蓄积0.61立方米。2、滥伐的马尾松原木共计135节,材积26.944立方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主动同施秉县林业局签订“补植复绿”协议,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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