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村**沟**坡其购买的人工林内砍伐落叶松67棵,核立木蓄积13.712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429.0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首,并退缴涉案木材变价款人民币91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赃款已退缴,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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