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奶名张**,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2********,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系**镇**,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4020元的价格购买得田某某家位于**镇**村**组水井边的一幅山林,2020年3月25日,张某某明知无采伐许可证不能砍伐林木,仍擅自到该山林砍伐马尾松林木6株和杉树44株,立木蓄积共计23.8251立方米。所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变卖处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油锯一把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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