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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龙检刑不诉〔202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3********,*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澄城县**路***小区*单元**栋,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5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10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1023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3月中旬,王某某(同案人员另案处理)经石某介绍把其退耕还林地里的树木卖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每车1000元,两人协议由张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312日给王某某付了2000元质保金,经王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叫樊某雇佣河南籍工人吴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开始伐王某某地里的树木20棵,农田地里的树木18棵,张某某雇佣工人在伐树的过程中滥伐了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界头庙生态林场34林班6小班、10小班的树木424棵。经鉴定,共计滥伐林木462棵,蓄积22.251立方米,材积15.303立方米,价值6581.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张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系初犯、从犯、偶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树木生态修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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