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汉族,初中肄业,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庄**组(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一致),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李某某、徐某某将其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庄西自家地内的39株杨树砍伐,后卖至卧龙区石桥镇王某某处获利自肥。经林业技术鉴定,被伐林木为杨树,共39株,折合蓄积量16.1737m³。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有如下可从轻处罚的情节:(1)投案自首;(2)主动上缴滥伐林木的获利;(3)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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