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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到平舆县交警大队投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1时3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在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西水泥路南侧沟渠内,没有办理砍伐证,砍伐掉杨树27株。经平舆县资源局鉴定被滥伐的27株杨树活立木蓄积22.30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担保申请书;保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审核表;证明;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证明;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同案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图、现场照片、丈量树木根径照片;

5.鉴定意见:林业工程技术鉴定书平林鉴字[2019]0028号。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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