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五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53********,蒙古族,专科毕业,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大街和**路交汇**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查完毕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7日补查完毕重报;2020年5月25日、8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张某某向扎赉特旗林业局提出申请要采伐其林地内的病树,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设计队作出防护林抚育间伐作业设计。2014年张某某联系扎赉特旗居民郭某某,二人约定由郭某某负责雇佣工人及车辆,张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指挥工人进行采伐工作。张某某将采伐后的树木卖给郭某某,双方之间无买卖合同。2014年4月21日,张某某在扎赉特旗林业局办理两块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过程中,张某某指使工人将其名下四块林地内的杨树采伐,采伐方式为间伐。**嘎查屯南4华里处的两块林地均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
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鉴定,一号地调查面积247.5亩,该林地内砍伐树木共计1938株,平均胸径15.2厘米,蓄积168.6447立方米,材积101.1868立方米,林种水源涵养林,树种杨树;二号地调查面积287.3亩,该林地内砍伐树木共计1619株,平均胸径16厘米,蓄积158.5立方米,材积95.1立方米,林种水源涵养林,树种杨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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