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林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冬季,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太山界”山林遭受雪灾,山中林木受灾率达到90%左右。2019年4月份,村上在进行摸排受灾情况时便申请了指标,但指标未下来。为了减少损失,打算砍伐后重新造林,于是在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雇请吴某某使用油锯将马路镇折尔村苦山组“太山界”山中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折尔村苦山组“太山界”被伐林木属于一般商品林,采伐树种为杉树,属冰雪灾害材,共采伐杉树324株,蓄积38.139立方米,折材积为25.934立方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九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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