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蒙古族,198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83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XX镇XX嘎查XX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XX镇XX嘎查XX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12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由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2月25日,同年2月22日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3月4日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科左后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重报。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购买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恩和岱嘎查村民都某某家林地内林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70株,超采418株,现场已无伐根。经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张某某实际采伐面积为7.5亩,现场已无伐根,根据采伐作业推算,共计采伐杨树488株,折合立木材积为45.32立方米,其中,有采伐许可证的株数80棵,折合立木材积6.07立方木;无采伐许可证的株数418棵,折合立木材积39.25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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