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XXXXXX10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址靖宇县XX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同年5月25日退回靖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靖宇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同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靖宇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冬,谭某某(已另案起诉)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下,擅自雇佣王某某、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三人,在位于浑江区板石街道珍珠门的十八道沟(板石林场施业区19林班7、8、10小班)本人所有的集体林内滥伐落叶松、杨树、桦树等林木共计2845株,滥伐林木立木蓄积407.9333立方米,原木出材量325.700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缺少参与滥伐林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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