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韩夏,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在阜南县段郢乡关帝庙村(原段郢村)张吴岗东边坝堤堤北下面荒地上栽种杨树。2019年11月份,赵某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一万元的价格将28棵杨树,卖给了到该村收树的一名男子(身份待查)砍伐后拉走。经鉴定,被砍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0.94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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