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身份证号码4129231976********,中共党员,现住西峡县**路与**路交叉口(户籍所在地:西峡县**镇**路**号)。2013年11月至今任西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党支部委员、副主任科员。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释放。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9年8月3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西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西峡县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鸿运公司)董事长汪某某安排公司总经理任某某、销售经理陈某某,找到时任西峡县人防办主任李某某办理该公司静逸庄园项目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手续,任某某带着两提茶叶到李某某办公室,李某某安排杨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办理该手续。杨某某、张某某查看规划图纸后,认为该项目规划图册资料显示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任学良以项目地形特殊为由提出降低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李某某暗示任某某将项目施工图纸基础埋置深度改为不超过3米,以达到少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条件。后鸿运公司将该项目施工图纸的基础埋置深度修改为2.9米,并伪造“南阳市工程勘查设计咨询中心”印章,加盖在施工图纸上交给张某某。
在办理人防手续过程中,任某某给西峡县政协副主席董某某联系,希望其帮忙给西峡县人防办打招呼,董某某先后给李某某、杨某某打电话希望多照顾,手续齐了加快办理。期间,任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两条苏烟。
2017年7月17日,李某某以董某某为该项目打招呼要求关照及地形特殊为由,要求杨某某、张某某按照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的标准进行审批。三人以鸿运公司伪造的静逸庄园项目施工图纸基础埋置深度为2.9米为标准,未经人防办行政审批委员会研究,按每平方30元收取静逸庄园项目易地建设费1037970元,为鸿运公司先行办理了建设工程人防许可证(副本)。2017年11月3日,西峡县人防办召开行政审批委员会,补充讨论并通过了静逸庄园项目人防审批(副证)手续。
2020年5月29日,西峡县人防办出具书面材料,根据河南省人防办组织的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及河南省国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报告,认定11栋楼中26A、1A两栋楼基础埋置深度分别为3649㎜、3937㎜,需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452339.7元。
案发后,张某某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到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投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8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张某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立案审查调查。8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将张某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移送宛城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汪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户口登记表、干部任免文件、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等书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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