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系嘉峪关市**主任,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世家**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世家**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于2020年10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时系嘉峪关市**民警,在办理马某某等人殴打他人案件过程中,作为案件主办人,在对马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履行职责,未对郑某某指使丁某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处理,导致刑事案件未被立案侦查,从而放纵犯罪,致使郑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坐大成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经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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