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都江堰市**小区**路**号**栋**,系都江堰市水务局金马河管理站原站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世贵,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一次退回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担任都江堰市水务局金马河管理站站长职务,负责金马河沿线巡查、管理工作、负责金马河汛期安全度汛工作,负责金马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参与金马河堤防的工程整治、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2017年7月,都江堰市砂石盗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联合利剑行动—2工作方案》(市砂石办【2018】5号)文件,规定由都江堰市天府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拆除下河码道,砂石料不得转运出场。
2018年9月底,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永兴社区金马河段河道内出现搭建用于盗采砂石的下河码道,时任都江堰市水务局金马河管理站站长张某某在联系都江堰市天府源公司进行码道拆除工作无果后,逾越职权违规决定由金马河管理站工作人员王德沛(另案处理)自行组织机具、人员对该处下河马道进行拆除,并用拆除该处下河码道变卖的料石款抵扣机具、人工等费用,安排王德沛现场负责监管。2018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间,王德沛组织相关人员利用拆除码道之机盗挖河道内砂石共计7485.47立方米,并将砂石出售至市场。经鉴定,涉案被盗采的砂石价值人民币50.9万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事后,王德沛向张某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张某某在接受都江堰市监察委调查期间予以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国家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直接原因系他人犯罪行为所致,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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