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拉山口市院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563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街**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另案处理)雇佣张**帮助其取违法资金。被不起诉人张**明知帮李**取的现金为违法资金的前提下,在福建省仙游县各商业银行柜台、ATM机帮助李**进行取款共计159.38万元,非法获利2.7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明知所取的钱为非法资金而帮助李恒予以转移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的犯罪情节轻微,已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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