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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路**号路**房(自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9年11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签订《食品安全告知书》,明知油条中铝含量不得超过标准限量(100mg/kg)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量添加明矾。经检测,其制作、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达到400mg/k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制作、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倍数较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丽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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