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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11975********,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同江市**村**屯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邻居曾某某请求与其上同江市横江口对面江心岛将病死牛扒皮卸肉。次日,张某某开车帮助曾某某将岛上分割的死牛肉推销至同江市**酒店。

经同江市畜牧兽医局认定,死因不明的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每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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