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行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以来,张某某在经营**门市部期间通过私人渠道上货进大疙瘩盐、“晶海牌”食用盐及“精制盐”当做食用盐销售给顾客食用。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某某经营的盐样检验鉴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份,张某某在经营**门市部期间通过私人渠道购买大疙瘩盐6袋、“晶海牌”食用盐220袋及“精制盐”30袋,其中将“晶海牌”食用盐和“精制盐”按加碘食用盐进行销售。2020年7月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查获,查扣大疙瘩盐6袋、“晶海牌”食用盐220袋、“精制盐”23袋。经鉴定,其销售的“晶海牌”食用盐中碘含量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唐县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虽然销售的盐中碘含量不合格,但销售数量有限,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行唐县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扣押的款项应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