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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库车市****小区****业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区**乡**村**组**号,现住新疆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库车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5日,库车市****面馆业主张*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行订购猪排349公斤,准备用于其经营的面馆,同年4月16日该349公斤猪排托运到库车****托运部,因票证手续不全被库车市动检所查扣。张*明知非洲猪瘟疫情期间严禁从外地购进猪肉产品的有关规定,从疫区购进猪肉产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该批猪肉产品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库车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确,涉案猪肉产品是否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无证据证实,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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