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住邳州市**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经营豆子加工厂的李某某分三次销售给江苏省邳州市“**种子营销部”冯某某当地人称“黑脐王”的大粒大豆1400余斤。冯某某向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张某某出售“黑脐王”牌大豆种1500余斤,之后张某某将该品种大豆种分批卖给了兰陵县开发区**村人齐某某。齐某某又将该批大豆种卖给养殖豆虫的50多家养殖户,养殖户种植后到大豆收获季节发现大豆不结荚。
经到连云港市工商局查证:“江苏省连云港市**种业有限公司”未登记注册,其在外包装袋打印的营业注册号“32072********”是冒用江苏省连云港市**种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注册号。兰陵县农业局提供的关于“黑脐王”大豆种的说明,认定“连云港市**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脐王”大豆种为假种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有销售伪劣种子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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