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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二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成龙,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销售肉毒素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联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销售肉毒素加价销售,其自2017年3月以来,通过本人使用的微信号微信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多次从李某某等上线处代理销售肉毒素,使用微信转账从下线处收取货款、向上线支付货款,经查其自2017年8月以来向李某某使用微信转账2万余元,其销售给苏某某肉毒素10支,并收取货款4000余元。

经审查,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院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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