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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姑苏区**西路**号**都**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滕龙泉办事处**村**巷**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阳,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2018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6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5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针对该判决中未对违法所得、违禁品予以追缴、没收的法律适用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期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期间,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案不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决定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撤回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所购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品进口批准的情况下,将非正规渠道购入的美容注射剂MEDITOXIN(俗称“粉毒”)向他人销售12支,其中8支被查获

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经修订后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假药”的认定发生变化,无批文销售的药品不再以假药论处。原审判决认定以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药品进口批准而以假药论处的结论不再成立,目前无法对现有查获的8支“粉毒”进行实质成分检测,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予以销售的“粉毒”系假药。由此因法律发生变化,本案认定为假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撤回起诉,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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