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68********,汉族,小学文化,天水市麦积区**蔬菜批发部经营者,出生地辽宁省北镇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镇***村**号,现暂住天水市麦积区**市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2月29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1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侦查机关送达天麦检二部补查函〔2020〕1号《补充侦查函》,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审查认定:2015年至发案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位于天水市麦积区东部蔬菜批发市场“**蔬菜批发部”经营豆芽生产、销售生意,期间张某某明知4-氯苯氧乙酸纳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明令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质,仍在豆芽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并将生产的豆芽对外予以销售。
2020年1月2日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受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委托,对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与天水市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7日从张某某经营的蔬菜批发部内处抽样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了检测,从送检的黄豆芽、绿豆芽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然不能确定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的具体危害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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