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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5********,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海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至今,马某某及张某某二人,经事先同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道其销售的 “jghlz咖啡”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以215元每盒的价格从上家李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1盒,并以50元每包(或500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给包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5500元。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jghlz咖啡”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嘉兴市市场监督局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张某某对“jghlz咖啡”是否含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主观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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