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7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从通过本村张某乙联系以180元的价格购买无标签的农药20斤,后将无标签农药10来斤用水稀释后冲到自家的大棚地里种植甜瓜。2019年2月22日,经检测,张某甲的大棚地里含有违禁农药成分二溴氯丙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