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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4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8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9日上午,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根据投诉举报,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租住的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社区**号入户检查,发现一楼客厅一玻璃罐内有不明液体,张某某称系为自己配制的滴眼液,在茶几上发现饮料瓶装的粉末,张某某称系珍珠粉,在三楼客厅发现塑料装药水,部分有标签显示为滴眼液,大部分无标签,张某某称无标签的系治身体瘙痒,两种药水配方均是受他人委托配制,合计约1万瓶,仅向一男子销售1瓶眼药水收取20元,其余未对外销售。张某某无任何生产资质,产品无任何生产批号,现场卫生配制灌装环境极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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