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住**镇**。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张某某为打烧柴,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景山林场施业区71林班13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胡桃楸树5棵,杨树2棵,白桦3棵,落叶松1棵,共11棵树,将盗伐林木下成件子后拖回家中劈成木柈。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伐国有林木共计11株,均为野生鲜活树木,立木蓄积为3.3673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油锯一把、两轮车一辆,由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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