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住临泉县**街道**社区。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乔某某、余某某、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欲盗掘位于昔阳县**村的古墓葬,后在盗掘该古墓葬期间,怀疑该墓已坍塌,便停止盗掘将盗洞回填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乔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张某某、余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属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移交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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