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路**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灯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3日13时许,张某某伙同石德凯(已判决)在灯塔市佟二堡镇大市场内实施扒窃,盗窃被害人邓艳粉色OPPOr11plus手机一部(机身内存64G、运行内存6G、2017年06月份左右购买),石德凯将被盗手机交张某某销赃,张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石德凯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20年4月27日,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灯塔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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