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4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高唐县**村,住高唐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尹集北街集市上,在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后车斗内盗窃一蓝色布包,将布包内的2945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2945元人民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坦白,老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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