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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2********,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田某某在兰西县仁和胡同红蜻蜓网吧上网,次日凌晨,张某某趁田某某熟睡之机,盗取了田某某的VIVO X27手机。下午3时许,张某某将该手机带至兰西县四小附近将其损坏。经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13元。

2020年1月9日,兰西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依法将张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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