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楼村**排。因犯盗窃罪,2013年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零18天;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江苏省苏州市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零15天。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上机堂”网吧内,趁被害人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放在桌子上一台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盗走。
2018年11月7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100元。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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