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白牛农贸市场买菜时,将被害人解某某停放在楼口未上锁的一辆优狐电动自行车盗走骑回家。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134元。案发后张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所盗电动自行车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现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备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较小,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回,被害人对其给予谅解,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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