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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张金奖)(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普洛斯”物流园工地,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工地上四片蓝色镀锌彩板(无法估价)以及一根方形钢管(无法估价),后将上述物品载回家中安装在鸭圈上当围栏;

2、2020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普洛斯”物流园工地,使用扳手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工地上四片蓝色镀锌彩板(无法估价)以及一根方形钢管(无法估价),后将上述物品载回家中安装在鸭圈上当围栏;

3、2020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普洛斯”物流园工地,使用扳手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工地上三片蓝色镀锌彩板(无法估价),后将上述物品载回家中安装在鸭圈上当围栏。

2020年9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其处扣押到被盗的11片蓝色镀锌彩板和2根方形钢管,均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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