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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帮健)(公开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0017,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泸溪县**中学**年级***班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现住泸溪县**镇**路****饭店对面。曾因盗窃,于2020年10月27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华波,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

本案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步行至泸溪县**镇***社区*网格**号***超市,发现超市后门未关便溜门进入超市,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华为牌nova7se手机和一条精品白沙一代香烟盗走,随即离开现场返回家中。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窃他人手机被其母亲杨某某发现,于当天在其母亲杨某某的陪同下到***超市将手机及香烟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母亲杨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泸溪县公安局浦市派出所投案,并对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手机和香烟市场价格合计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被盗手机交款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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