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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村**区**栋**单元**号,现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萍乡市安源区天虹广场二楼周六福珠宝店内,想用自己的戒指以旧换新。该店工作人员谢某某拿了几枚金戒指给张某某试戴,张某某均不满意。之后,谢某某忘记收回张某某试戴的价值3532元的金AU916戒指,张某某见状趁机将戴着该戒指的左手放进口袋并将戒指卸下来藏在口袋内,之后逃离现场。当天,张某某在家不慎将该戒指掉入下水道中。次日,谢某某通过监控发现张某某盗窃该戒指后报警。

同年5月14日,民警抓获张某某。5月22日,张某某家属赔偿3532元给周六福珠宝店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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