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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7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浦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95********,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至4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偷看被害人喻某某手机上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在自己手机上多次登录被害人喻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软件,又试出被害人喻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后进行消费支付,共计盗刷人民币4028.82元,具体如下:

一、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登入喻某某微信,购买一张价格为人民币1058.98元的游戏点卡。

二、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登入喻某某微信,乘四周无人之际,购买了一张价格为人民币1058.98元的游戏点卡;同日再次购买价值为人民币1058.98元、人民币530.98元、人民币320.98元的游戏点卡各一张。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义乌市机场路立交桥项目部被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喻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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