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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里**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席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2日、3月8日、3月16日,在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店内,以通过在多点自助收银台结账时对部分商品不扫码或假装扫码的方式窃取啤酒、酱油等物品。经认定,被盗商品总价格为人民币100.75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席某某已赔偿并取得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相关涉案款物已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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