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小区**号楼**室,现在京无暂住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六佰本物美大卖场以夹带的方式三次盗窃物美大卖场鹏程黑猪纯排肉,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94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已部分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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