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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坊乡**坊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至厦门市翔安区**镇**二里**号厦门市翔安区**超市内,先在超市内肉摊采购瘦肉等肉类商品,后趁无人之际将采购的肉类商品藏匿在衣服或蔬菜袋子内,未付款即带出超市,所盗肉类商品均用于个人食用。同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再次到**超市盗窃三层肉、猪肚等物,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同年12月16日,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超市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归案后,其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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